


组织状态:正常 | 组织类型:社会团体 | 信用状况: 无异常 |
组织标识: 暂无标识 |
1983年12月23日,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,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在北京成立。1984年,加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(IUCN)。
本会的宗旨是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;牢固树立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组织动员全体会员和社会力量,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,增强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;加强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,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;支持、协助和参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拯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,引导和推动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,推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协调、可持续发展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。
协会自成立以来,通过“世界野生动植物日”、“爱鸟周”、“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”和举办展览、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、科技交流活动,向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,宣传法制观念,推动科技、文化交流,为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。通过开展大熊描等珍稀野生动物国际合作交流活动,参与和推动全球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,增进了世界对中国的了解,加深了我国与各国人民的友谊。
为表彰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所做出的成绩,2000年,国家林业局授子协会“梁希宣传组织奖”;2002年,科技部、中宣部和中国科协联合授予协会“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”荣誉称号;2003年,协会被中国科协评为“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先进学会”,被民政部评为“抗击非典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”; 2005年,协会被中国科协评为“全国科普日先进单位”;2007年,荣获中国科协颁发的“科学技术普及先进奖”;2009年,荣获全国政协环资委、国家林业局等单位颁发的“第四届关注森林组织奖”;2014年,荣获中国科协“全国学会科普工作优秀单位”; 2019年,荣获中国科协“全国学会科普工作表扬单位”,举办的《播绿行动—野生动物保护知识进校园/社区》活动被中国科协评为“全国科普日优秀活动”;2020年,荣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“2020年度林草科普工作优秀集体”,科技部办公厅、中科院办公厅举办的2019年度全国科普微视频大赛三等奖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扶贫办授予我会“公益捐赠荣誉证书”,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“优秀合作伙伴”,荣获腾讯微视“见证计划”抗疫正能量传播纪念奖等。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51100000500002264K | 社会组织名称 |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| ||
党建/主管单位 | 证书有效期 | 0000-00-00至0000-00-00 | |||
注册号 | 3553 | 登记管理机关 | |||
法定代表人 | 李青文 | 成立登记日期 | 1991-07-05 | ||
注册资金 | 10万 | 所属省份 | 北京 | ||
所属城市 | 北京市 | 所属区县 | 东城区 | ||
住所 | 北京市和平里东街18号 | ||||
业务范围 | 学术交流接受捐助国际合作;p;书刊编辑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|
年检年度 | 年检结果 | 年报公开 |
2019 | 基本合格 | |
2018 | 合格 | |
2017 | 合格 | |
2016 | 合格 | |
2015 | 不合格 | |
2014 | 基本合格 | |
2013 | 合格 | |
2012 | 合格 | |
2011 | 合格 | |
2010 | 合格 | |
2009 | 合格 | |
2008 | 合格 | |
2007 | 合格 | |
2006 | 基本合格 | |
2005 | 基本合格 | |
2004 | 合格 |
荣誉名称 | 授予表彰单位 | 表彰日期 |
暂无数据 |
评估等级 | 有效期起 | 有效期止 | 评估状态 |
暂无数据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处罚名称 | 处罚事由 | 处罚依据 | 处罚决定日期 | 处罚机关 | 处罚结果 |
民罚字〔2020〕6号 | 警告 | 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 |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分支机构“保护繁育与利用委员会”下再设立分支机构“蛙类养殖专业委员会”、“蛇类养殖专业委员会”、“麝类养殖专业委员会”、“雁鸭养殖专业委员会”;在分支机构“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”下再设立分支机构“大鲵专业委员会”、“鲟鱼专业委员会”、“水族馆专业委员会”、“自然保护区专业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咨询委员会”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的规定。 | 2020-03-11 | 民政部 | 警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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